普法宣傳|凈化網絡環(huán)境,打擊網絡謠言
2024-09-24936
網絡謠言,是指通過網絡媒介傳播的,能夠引起關注,給社會穩(wěn)定、公眾生活帶來影響的未經證實的信息。這些謠言往往會誤導公眾,造成社會恐慌,甚至對個人、組織或國家造成不良影響。面對網絡謠言的泛濫,我們必須保持警惕,積極抵制,共同維護網絡空間的清朗和平安。
網絡謠言的常見套路
01夸大其詞
此類謠言較為常見,言往往有基本的素材,但是發(fā)布者對事實進行了夸大其詞和憑空腦補,如增加事實中的人數、虛報事故中受害人的受害程度。這種謠言迷惑性較大,唬住的人也多。
02憑空杜撰
為了吸引眼球,謠言者不管真實性是否被驗證,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故意編造杜撰,絕大部分謠言都屬于這一類。
03拼湊剪接、斷章取義
這種謠言的基本素材是真的,但有其特定背景、地域、條件和處理結果,脫離了具體的背景和場景被使用,就成為了謠言。有一些是拿過去幾年的圖片、視頻發(fā)布,有些是從某個完整的內容中摘取一小段,就大肆傳播并不加以解釋,令不明真相的網友誤會。這些謠言有真的成分,也有假的內容,半真半假,難以分辨。
04假戲真拍
網絡傳播中有很多被人為設計的情節(jié)與場面,甚至是有劇本、有情節(jié)、有演員的擺拍,如果視頻本身沒有說明情況,網友難以分辨真假。
05辟謠求證
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先用自己的小號發(fā)布一則謠言,然后用自己粉絲多流量大的賬號進行轉發(fā),并“求證真假”。在這“求證”中,謠言得以傳播。這類是故意造謠。
造謠、傳謠需承擔的法律后果
01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02行政違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03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警方提醒:互聯(lián)網不是法外之地,請廣大網民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自覺規(guī)范個人網上言行,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攜手維護網絡空間秩序。對在網上發(fā)布不實、不當言論,蓄意歪曲事實、編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處理。